【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黄某是某海关缉私分局缉私科科长,负责出入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监管,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及沿边地区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某货运公司实际经营人沈某未经正当程序安排两车外国货物走私入境,被黄某所在海关的缉私科查获并扣押货物。沈某通过该海关缉私分局局长蒋某某介绍并约了黄某吃饭,沈某请托黄某照顾。餐桌上,黄某承诺为沈某之事行方便。饭后,沈某将10万元现金及1箱名酒、5条香烟、5盒月饼等财物送给黄某。黄某收下财物后将查扣的沈某货物放行。不仅如此,黄某还接受商人王某的贿赂,在收受了王某现金15万元后,黄某对王某走私大米、橡胶等货物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仅不安排干警进行侦查,还多次向王某泄漏缉私巡查安排,使王某得以逃避海关的缉私行动,从而非法牟取暴利。
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最终黄某被判犯放纵走私罪、受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赃款依法没收。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放纵走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海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放纵走私,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为贪图财物,袒护亲友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对明知是走私行为而予以放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放纵走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放纵走私犯罪的;(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本案中,黄某作为某海关缉私分局缉私科科长,符合放纵走私罪的主体身份要求;收受了沈某10万元和王某15万元贿赂,且放纵沈某和王某的走私行为,多次向王某泄漏缉私巡查安排,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符合放纵走私罪立案情形。因此,黄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
从本案的违纪违法事实来看,黄某手握国家海关缉私权力,经该海关分局局长“牵线搭桥”,收受商人贿赂,多次放纵走私行为,甚至为走私行为通风报信、“开绿灯”,折射出此案中某海关分局的监管监督机制严重失灵。监管缺位、“一把手”带头违纪违法,必然导致“上行下效”,职务权力被滥用。
遏制放纵走私犯罪,要从职务权力运行的风险点、制度建设的薄弱点和监督管理的空白点等处着手,推进海关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加大重点岗位轮岗交流和监督力度,加强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接受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用完善的制度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打击放纵走私犯罪,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放纵走私犯罪案件,坚持行贿与受贿一起查,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形成强有力震慑,并同步开展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让海关工作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