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A县B镇派出所所长赵某,与其辖区内C村拐卖一名女童的村民刘某关系密切。在县公安局接到拐卖人口举报线索指向该村时,赵某否认该村存在拐卖人口问题,并在实施解救任务时,私下为刘某通风报信,阻碍了解救行动。后经多方努力,成功解救了被拐卖女童。
最终,赵某因犯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阻碍解救”中的“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信息;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赵某身为人民警察、派出所所长,本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的神圣职责,却故意利用职权隐瞒实情,在公安机关解救行动中为拐卖行为人通风报信,阻碍解救行动,其行为已经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行为,是对法治的残酷践踏、对家庭的严重伤害,对人权的极端漠视,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在每一起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背后,都是被害人被颠覆甚至被摧毁的人生,也是一个家庭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完成好解救这个“首要任务”,公安干警使命在肩、责无旁贷,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
本案中,赵某知法犯法,将感情凌驾于法律之上,从“打拐人”沦落到“助拐人”,极大透支了社会公众对公安队伍的信任,付出了沉重代价。为有效防止公安队伍在解救工作中的“灯下黑”,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不断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公安干警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党性觉悟,坚守“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使命,忠诚履职尽责;二是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通过采取集体座谈、个别谈话、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提高思想认识,筑牢纪法红线、激励担当作为;三是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建立严肃惩戒机制,对发现的通风报信、跑风漏气、提供虚假情况等阻碍解救行动的公安干警,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查处,清除害群之马、回应社会关切、匡扶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