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某公司合伙人杨某、房某、魏某伪造虚假合同,预谋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钱。杨某请托税务所副所长刘某关照公司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刘某多次违规向该公司发售百万元版增值税发票。两年间,刘某向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违规发放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30份,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损失共计12614万余元。期间,杨某等人以现金、转账等方式多次送给刘某共计人民币275万元。刘某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帮助杨某等人的公司逃避监管。
经法院判决,刘某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刘某收受杨某等人的贿赂,利用其经办、审批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职务便利,向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违规发放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实际损失共计12614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6日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重大损失”。因此,刘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的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本案的发生,既有刘某自身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宽松软的问题。正因为缺乏监管,刘某一人就可以经办、审批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至于其逐渐视党纪法规为无物,一次次为杨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违规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
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必须深化标本兼治、以案促改促治,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人、挽救人、感化人,推动扎牢制度笼子、规范权力运行。一是要深入剖析案例。针对案例进行准确、全面、透彻地剖析,从中找出发案特点、发案规律和发案原因,深挖根源,明确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推动发案单位党委(党组)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二是强化督导评估。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以案促改工作的全程督促指导,通过推动召开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公开整改情况等措施,倒逼责任单位真改实改。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要及时组织“回头看”和跟踪评估,常杀“回马枪”,防止出现“雨过地皮湿”现象,确保震慑常在。三是瞄准关键整改。健全以案促改内部联动和系统上下联动,组织党员干部结合岗位实际,围绕剖析个案找出的症结漏洞,围绕重点环节和部门,找准问题症结、监管漏洞和廉政风险点。